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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之一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 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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