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
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
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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