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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五十二條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 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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