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
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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