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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五十九條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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