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行之
      。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儀表盤應
      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
      有遙控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為最適合控制目的
      者,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
      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並應防止電磁感應之障礙。但經有關機
      關認可得採用無線電傳輸。長距離之傳輸線,應有備用線路,構造
      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之。訊號轉換器之型
      式及精確度,應選擇適合其使用目的,且不損壞系統機能者。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為電壓、電流、週率均穩定者,儀表控制
      設備使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符合儀表設備
      之要求,並具充分之容量。對儀表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所可能引起
      之錯誤動作,應有妥善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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