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
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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