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下左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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