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13
人,瀏覽人次:
9064739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連續處罰)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 ,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