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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