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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