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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使工作者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 ,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 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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