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編制人員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退條例規定,應由其遺 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不發給撫卹金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 死亡給付。但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用之雇工,得另依本 法所訂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並依規定請 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