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非編制人員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退條例規定,應由其遺
  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不發給撫卹金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
  死亡給付。但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用之雇工,得另依本
  法所訂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並依規定請
  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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