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之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
  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
  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依行政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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