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站長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於事前已有局令、處令或行車命令外,應
  填發運轉通告券。
  一、預告列車臨時慢行時。
  二、預告自動閉塞號誌機不良時。
  三、預告前方任何站號誌機故障或停用,以代用手作號誌代替時。
  四、預告前方站內電車線斷電,須在前方站自動停車標誌(ATS)前
      停車時。
  五、變更閉塞區間,閉塞方式,包括雙單線區間改為複線運轉,一線施
      行通信式時,對不變更閉塞方式之列車,但施行指令式時,不在此
      限。
  六、變更運轉時刻時。
  七、變更列車運轉經由路線時。
  八、預告前方任何站變更列車進路時。
  九、通知空襲警報時。
  十、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站長應將運轉通告券交司機員,第五款至
  第十款之情事,應交司機員及車長。
  第一項第五款於變更為通信式或響導通信式時,事前已有局令、處令或
  行車命令,仍須填發運轉通告券交司機員及車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