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於事前已有局令、處令或行車命令外,應
填發運轉通告券。
一、預告列車臨時慢行時。
二、預告自動閉塞號誌機不良時。
三、預告前方任何站號誌機故障或停用,以代用手作號誌代替時。
四、預告前方站內電車線斷電,須在前方站自動停車標誌(ATS)前
停車時。
五、變更閉塞區間,閉塞方式,包括雙單線區間改為複線運轉,一線施
行通信式時,對不變更閉塞方式之列車,但施行指令式時,不在此
限。
六、變更運轉時刻時。
七、變更列車運轉經由路線時。
八、預告前方任何站變更列車進路時。
九、通知空襲警報時。
十、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站長應將運轉通告券交司機員,第五款至
第十款之情事,應交司機員及車長。
第一項第五款於變更為通信式或響導通信式時,事前已有局令、處令或
行車命令,仍須填發運轉通告券交司機員及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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