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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被質詢人對縣議員之質詢,應就質詢事項答復,不得超出質詢範圍,其 因資料不全或須查卷之事項,一時不便口頭答復者或時間不足時,得改 以書面答復。 縣議會議員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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