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二、採集標本。 三、焚毀草木。 四、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五、經營客、貨運。 六、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