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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六十一條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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