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