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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六十六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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