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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