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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六十九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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