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 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
依本法規定,經營測繪業採許可制,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之測量工程業、 測量技師事務所、聘有測量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等 ,應於本法施行後重新取得測繪業後始得繼續執業,並於三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