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
  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
〔立法理由〕
  依本法規定,經營測繪業採許可制,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之測量工程業、
  測量技師事務所、聘有測量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等
  ,應於本法施行後重新取得測繪業後始得繼續執業,並於三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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