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職業領事官員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
      。
  二、下列人員不應享受本章所規定之特權及豁免:
    (一)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之領館僱員或服務人員;
    (二)本項第(一)款所稱人員之家屬或其私人服務人員;
    (三)領館人員家屬本人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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