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領事官員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 。 二、下列人員不應享受本章所規定之特權及豁免: (一)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之領館僱員或服務人員; (二)本項第(一)款所稱人員之家屬或其私人服務人員; (三)領館人員家屬本人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