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
  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
  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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