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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 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 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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