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依左列規定取得: 一、依裝機規定申請裝設並繳清費用者。 二、依過戶規定申請過戶並繳清費用者,新用戶取得其過戶電話租用權 。 三、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承受前條第一項之電話設備租用權,自收到法 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屬電信機構申請過戶並按過戶規定嬓清 費用者。但逾期未辦妥過戶者,視為自行終止租用,電信機構自期 滿翌日起,逕行銷號拆機,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