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依左列規定取得:
  一、依裝機規定申請裝設並繳清費用者。
  二、依過戶規定申請過戶並繳清費用者,新用戶取得其過戶電話租用權
      。
  三、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承受前條第一項之電話設備租用權,自收到法
      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屬電信機構申請過戶並按過戶規定嬓清
      費用者。但逾期未辦妥過戶者,視為自行終止租用,電信機構自期
      滿翌日起,逕行銷號拆機,不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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