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
,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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