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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