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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人員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採行入棺土葬者,核 發五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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