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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市有財產毀損或滅失時,管理機關應查明毀損或滅失情形,並檢具相關 資料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辦理減帳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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