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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縣有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城鄉發展、地政、農業及稅務局等單 位初估後,提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縣長核定之。但放領土 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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