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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