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
  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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