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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 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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