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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實用技能班及 特殊教育班等班級。 一般教學部之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得依其意願參與特別教學部;必要時 並得命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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