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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之禁止;取得血液或其他檢體為目的外利用之禁止)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 ,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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