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經電信機構依本規則規定銷號拆機者。但用
      戶因欠費經銷號拆機者,如具有充分理由,得在三年內依電信機構
      之規定申請復裝。
  三、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
      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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