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經電信機構依本規則規定銷號拆機者。但用 戶因欠費經銷號拆機者,如具有充分理由,得在三年內依電信機構 之規定申請復裝。 三、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 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