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
  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台下降之裝
  置。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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