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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改善期限)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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