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市有房屋使用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基地或國有
、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房屋使用市有基地者,得經各
方同意委託價值較高之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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