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68
人,瀏覽人次:
89643985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市有房屋使用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基地或國有 、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房屋使用市有基地者,得經各 方同意委託價值較高之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