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房屋或建築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核准後,管理機關得依規
  定予以報廢拆除。但因災害或不可抗力,必須為緊急之處置者,得先行
  拆除:
  一、已逾最低耐用年限且不堪使用。
  二、有傾圮倒塌之虞且不堪使用。
  三、因施政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有拆除之必要。
  四、為增進使用效能、增加市庫收益或變更原定用途,有拆除之必要。
  五、其他依法令或契約必須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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