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開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審查會不因出席未達過半數而延會
  ,其表決準用本規則第八章之規定。對於少數意見,並得列入紀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