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
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