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
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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