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所建立之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左列項目:
  一、航空器飛航時工作人員之職責。
  二、各航線上每段之飛航組員及機長之派遣規定。
  三、飛航組員飛航時間及值勤時段之限制。
  四、正常及緊急情況時每一組員之職責。
  五、緊急與安全裝備檢查表及其使用之說明。
  六、飛經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及自行訂定各機場或航線之最低飛航高度
      。
  七、營運航線上之主要及備用機場,與緊急降落機場最低之飛航標準,
      以及應保持無線電守聽之情況。
  八、導航裝備表包括在所需導航性能空域內作業之有關規定。
  九、飛航時應攜帶之燃油及滑油量之計算規定,並應考慮包括在飛航途
      中可能發生一具以上發動機失效在內之各種情況。
  十、所使用之各型航空器及經核准在所需導航性能之空域內作業有關規
      定在內之特定作業所需之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十一、每一航線有關通訊與助航設施、機場及其他航空器使用人認為遂
      行正確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十二、氧氣使用規定。
  十三、搜索救護程序及信號。
  十四、航空器發生事故時,機長應遵守之程序。
  十五、航空器之飛航高度高於四萬九千呎時,
  (一)當遭遇太陽宇宙輻射時可供駕駛員作最適當處理之資料。
  (二)要決定下降時之相關程序,包括:
      1.事先通知航管單位所遭遇情況及獲得下降許可。
      2.無法與航管單位聯繫時之相關處理行動。
  十六、裝載危險物品之資料及指示,包括緊急狀況時之處理措施。
  十七、緊急逃生程序。
  十八、機上有乘客之狀況下,實施加油時之安全防範措施。
  十九、供飛航組員使用之正常、非正常及緊急程序。
  二十、長程飛航作業程序。
  二十一、操作飛航計畫之規格、內容及使用方式。
  二十二、詳盡之各類航空人員訓練計畫及規定。
  二十三、詳盡之空中服務員訓練計畫。
  二十四、保安作業規定。
  二十五、詳盡之意外防範及飛安計畫。
  二十六、離場突發狀況之處理程序。
  二十七、載重與平衡之指示。
  二十八、有關防止操控下接進地障及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指示及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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