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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藥廠各部門應配置足夠之專業及作業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成品之製造 、加工、包裝與儲存。此等人員參與指定工作之資格及能力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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