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
之:
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
    符合允收基準。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業者對成品與半成品再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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