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
  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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