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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 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 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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