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部備查。
前項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
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八、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九、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
〔立法理由〕 一、落實揭弊保護為誠信經營之一環,為周延「建立檢舉制度、管道、指
派受理單位、落實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等揭弊保護基本要素,
爰增訂第二項第八款及第九款。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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